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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集团字号的知名度及于其成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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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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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虽然某一集团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但若经集团所有成员企业长期经营和宣传,能够确定集团系与之相关的所有公司的统称,则可以据此认定集团及具备的知名度,而作为集团的成员公司,承接并享有集团字号的知名度,集团字号的知名度及于其成员公司。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编辑:裴一歌、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19)苏民终261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舍弗勒中国公司)

被告(上诉人):江苏舍弗勒轴承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舍弗勒公司)、德国舍弗勒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国舍弗勒公司)

舍弗勒集团拥有160多年历史,旗下的FAG是现代滚动轴承的发明者,自1883年以来一直是一流滚动轴承的代名词。作为家族企业,舍弗勒集团长期深耕于轴承工业领域,成就了全球同行业领导者的地位。1995年舍弗勒集团进入中国,在太仓投资设立舍弗勒中国公司【曾用名:依纳轴承(中国)有限公司、依纳(中国)有限公司。2004723日,变更为现名称。】

随着二十多年深耕经营,舍弗勒集团在华投资规模和产值不断扩大,连续十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在中国轴承制造行业形成巨大影响力。《中国经济信息》、《太仓日报》、《新华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媒体先后报道均可以表明舍弗勒集团、舍弗勒中国公司在全球轴承行业的地位。根据舍弗勒中国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舍弗勒中国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超过89亿、91亿、114亿。舍弗勒中国公司及舍弗勒集团近十年来在中国屡获殊荣,其轴承产品具有极高声誉。舍弗勒集团旗下遍布全球的关联企业达五十多家,包含舍弗勒中国公司在内的中国公司有七家,企业名称中均使用了舍弗勒字号。

2016年,江苏舍弗勒公司核准设立;2017年,德国舍弗勒公司在香港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轴承、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制造、加工和销售,与舍弗勒中国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除了将完全相同的舍弗勒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之外,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还在国内发展多家加盟商和授权经销商,在经营场所、授权经销商和运营中心门店、产品手册、名片、展会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淘宝店铺等网络宣传中多处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舍弗勒字号等。

舍弗勒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舍弗勒”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舍弗勒”字样。同时判令两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舍弗勒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1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苏舍弗勒公司和德国舍弗勒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裁判要旨

关于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是否构成反法所规定的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生效判决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字号,系指经过经营者一段时间的商业性使用从而具备一定商业知名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和字号等商业标识。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往往凝结了经营者长期的品牌经营投入,承载了其精心培育的商品声誉,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

在案证据清楚表明,舍弗勒中国公司企业字号在我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可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具体而言:

首先,舍弗勒集团1995年进入中国投资设厂,2004年正式更名使用舍弗勒字号已十余年。期间,舍弗勒中国公司先后获得苏州市第四批企业知名字号、入选2013年中国对外贸易500强、江苏20**年纳税总额500强企业等,至2015年已发展成为江苏最大的德资企业,20142015年两年产值均接近百亿,2016年更是突破百亿,舍弗勒中国公司也成为舍弗勒集团全球范围内最大的生产基地之一。可以说,伴随中国工业经济发展,舍弗勒中国公司十余年来不断融入中国市场、大力发展中国市场,实现本土化,在中国轴承行业特别是高端轴承市场逐步形成很高市场知名度。

其次,舍弗勒集团作为家族企业历史悠久,长期深耕于轴承工业领域,旗下拥有遍布全球五十余家关联企业,被市场广泛誉为国际轴承巨头”“全球第二大轴承生产企业”“全球范围内生产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等,具有很高的国际声誉和知名度。舍弗勒中国公司作为舍弗勒集团组成一员,承接并共享舍弗勒集团字号知名度。舍弗勒中国公司提供的大量新闻报道中提及“舍弗勒集团”,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舍弗勒集团”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将与舍弗勒中国公司有较强关联关系或者控股关系的所有公司统称为舍弗勒集团,已成为该行业及社会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方式。舍弗勒集团作为德国和欧洲著名的家族企业集团及全球滚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的领导企业,其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当然也及于其成员舍弗勒中国公司。需要指出的是,伴随自身二十年来不断发展壮大,舍弗勒中国公司为舍弗勒集团在国际和国内市场声誉的形成亦具有重要贡献,故两者知名度不可分割、相互共享和促进。

再次,舍弗勒字号承载着舍弗勒中国公司在轴承产品上凝结的优秀品质声誉。轴承产品属于高精密度工业品,特别是广泛运用于汽车、航空航天、高铁等工业领域的高端轴承产品,对于产品质量具有极高要求。在案证据显示舍弗勒中国公司轴承产品覆盖广泛、质量优异,多次获得各项产品荣誉,获得业界广泛认可,市场美誉度很高。

最后,舍弗勒(Schaeffler)在德国虽然是一个姓氏,但是经过包括舍弗勒中国公司在内的舍弗勒集团所有企业的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已经使得“舍弗勒”字号与舍弗勒集团企业之间建立起较强的关联性,承载了舍弗勒集团中众多公司的商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特别是在轴承和直线运动产品领域,相关公众对“舍弗勒”字号联想到的是舍弗勒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综上,舍弗勒中国公司的企业字号在我国相关公众中被广泛知晓,具有很高知名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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